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七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外,符合条件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不低于三十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二)三年内按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 (三)贷款贴息、科技创新研发资金扶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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