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其他留学人员创业创新基地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费用,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资助; (二)申请创业扶持资金; (三)场地租金减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