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三十三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廊道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除农业生产、绿化和水体营造、应急避难、道路、村民住宅、文化、体育、科创平台、公用设施建设等用途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需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廊道建设用地面积总量不得超过生态廊道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生态廊道内的建筑布局不得破坏廊道的连续性,建筑形态应当符合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
生态廊道建设用地面积总量不得超过生态廊道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生态廊道内的建筑布局不得破坏廊道的连续性,建筑形态应当符合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