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
严格保护临海历史文化名城山、水、城相依的台州府城空间格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临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影响古城景观的高架桥、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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