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三十五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三十五条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改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新建建(构)筑物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现有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逐步改造。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改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新建建(构)筑物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现有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逐步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