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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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
第五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产业集聚区、经济...
第六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 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有机融合,形成有...
第七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行政区域编制县(市)域总体规...
第十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
第十一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城市、镇建成区内的旧城改造、工业用地转型、旧商业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编制城市更...
第十二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结合自然地形、交通路网以及基层社区界限等因素,划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
编...
第十三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调整需...
第十四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围绕城市、镇的总体空间格局、景观风貌特征、自然和历史...
第十五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重要村庄应...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拟订适用于本区域的城乡规划相关实施性技术规定...
第十七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
第十八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城市重要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建设单位应当...
第十九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并与地面...
第二十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各类管线应当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等市政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不能同步实施的,应当预留...
第二十一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的用地性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
确需改变公共绿地用地性质的...
第二十二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
(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乡建设、市容环卫、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
第二十五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除纳入拆迁范围或者规划用地性质为城市、乡(镇)道路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的外,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
第二十六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公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在建设工...
第二十七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但外立面...
第二十八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的数值在合理误差范...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当地特色风貌的保护。特色风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
第三十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三十条 特色风貌的保护内容包括:
(一)山体、水体、海岸、海岛、沙滩、礁石、湿地、植被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生态风貌;
...
第三十一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对环境生态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
第三十二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岸线、滩涂、海湾、海岛等滨海生态风貌的保护,保持滨海生态自然风貌特色。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海岸...
第三十三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廊道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
第三十四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
严格...
第三十五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三十五条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按照保护规...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
第三十八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接受举报或者受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及...
第三十九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单位和个人的城乡规划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四十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监管联动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
第四十一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
居民委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以...
第四十三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四十四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验线擅自施工,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记。对依附于合法产权房屋进行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
第四十六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应当抄告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
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
第四十七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清理现场。违法行为人未清理现场...
第四十八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