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并与地面设施建设合理衔接,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规划条件明确要求新建地下工程与相邻地下工程连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连通,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建设规范,不得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用途、范围、高度、层数和建筑面积等内容。
规划条件明确要求新建地下工程与相邻地下工程连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连通,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建设规范,不得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用途、范围、高度、层数和建筑面积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