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的用地性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确需改变公共绿地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先修改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