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乡建设、市容环卫、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免予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候车亭、电话亭、岗亭、公共自行车站点;
(二)除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两侧和重要区块的建筑物以外的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建筑外墙空调架、防盗窗、太阳能设备等设施以及建筑室内装修装饰;
(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园或者住宅小区内部的景观水池、园林小品等构筑物;
(四)充电桩、环网柜以及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等设施的基座;
(五)交通信号灯、护栏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以及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六)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维修;
(七)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不改变管位轴线、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以及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予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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