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不得开挖地下空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