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
(二)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停车泊位数等技术经济指标;
(三)建设项目的绿线、紫线、蓝线、黄线控制和建筑退让、建(构)筑物定位、建筑间距、建筑层数、屋顶形式、建筑立面、室内外地坪标高、围墙位置、出入口、坡道以及地下空间范围、高度、层数等;
(四)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建筑面积;
(五)重要区块、历史文化保护区块的建筑色彩、照明、外墙用材等规划条件中明确的其他需要规划许可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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