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各类管线应当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等市政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不能同步实施的,应当预留相应的空间。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按照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地下管线应当进入地下综合管廊,但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无法进入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