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城市重要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造价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
城市重要建设项目的范围以及列支资金的额度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重要建设项目的范围以及列支资金的额度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