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一)与住宅、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相邻的建设项目;
(二)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四)规划许可、规划条件依法变更的建设项目;
(五)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建设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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