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重要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设计。村庄规划、村庄设计编制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