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调整需要修改的;
(二)因专项规划编制或者调整需要修改的;
(三)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修改的;
(四)经论证、分析确需修改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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