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结合自然地形、交通路网以及基层社区界限等因素,划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
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管理单元为基本单位;确需小于一个管理单元的,不得小于一个完整的街区,街区应当以城市、镇道路或者自然地形为边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