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城市更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专项规划,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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