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