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行政区域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行政区域编制镇总体规划;
(二)市、县(市)、镇行政区域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
(四)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外的乡和村庄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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