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 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有机融合,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