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