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