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管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管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