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管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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