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围绕城市、镇的总体空间格局、景观风貌特征、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纳入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区块的城市设计,对区块范围内的建筑形态、空间布局和景观风貌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重要区块的范围由市、县(市)、镇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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