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本条例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