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验线擅自施工,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