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应当抄告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
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有关单位不得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对违法建筑进行施工作业的,有关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电、用水、用气。
供电、供水、供气单位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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