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记。对依附于合法产权房屋进行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和执行情况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该不动产的违法建设情况告知受让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