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