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清理现场。违法行为人未清理现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清理。
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的,由实施拆除的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清理现场。
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的,由实施拆除的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清理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