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监管联动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职权时,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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