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接受举报或者受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核查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