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许可和查处违法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建议。督察建议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许可和查处违法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建议。督察建议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