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