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但外立面装修装饰等不发生四至关系改变的建设工程除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