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三十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三十条 特色风貌的保护内容包括:
(一)山体、水体、海岸、海岛、沙滩、礁石、湿地、植被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生态风貌;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城区、街区、古镇古村、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风貌;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一)山体、水体、海岸、海岛、沙滩、礁石、湿地、植被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生态风貌;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城区、街区、古镇古村、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风貌;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