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岸线、滩涂、海湾、海岛等滨海生态风貌的保护,保持滨海生态自然风貌特色。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海岸带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筑池养殖和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
(二)开挖山体、采矿、采石、采砂;
(三)未经审批从事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等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筑池养殖和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
(二)开挖山体、采矿、采石、采砂;
(三)未经审批从事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等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