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物业管理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