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新建物业应当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对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根据前款规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协议选聘过程加强监管。
提倡业主大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招标平台,为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便利。
建设单位根据前款规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协议选聘过程加强监管。
提倡业主大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招标平台,为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