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对物业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予以保密;
(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七)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对物业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予以保密;
(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七)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