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纳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
各项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月,处理业主对该项物业提出的质量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为八年。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物业交付之日起满八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自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纳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
各项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月,处理业主对该项物业提出的质量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为八年。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物业交付之日起满八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自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