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组织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承担最终用户计量表和最终用户计量表前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养护责任。
相关专业单位因维修、更新、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以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预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恢复原状,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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