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告知的装修工程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对装修或者维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袋装化收集,并在指定地点堆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提供便利,不得指定装修企业或者要求购买指定装修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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