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七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规范执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识;
(三)使用文明用语,行为规范得体;
(四)驾(乘)执法车辆遵守交通规则,不妨碍通行,保障安全,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五)不得擅离职守;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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