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众场合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符合公共礼仪,文明使用公共设施;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外放声音;
(三)等待服务或者参加活动时遵守秩序,服从管理;
(四)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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