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一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不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