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三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践行村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促进移风易俗,维护淳朴民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三)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文明、环保祭奠祭扫;
(四)保持村庄街道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或者丢弃垃圾、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柴草等杂物;
(五)不在禁养区内饲养畜禽;圈养畜禽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六)不在公路和其他公共空间打场晒粮;
(七)妥善处理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和杂物;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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