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五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办理犬只登记,及时注射疫苗;
(三)携带犬只出户用束犬链牵领;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不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博物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避免犬只噪音扰民,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七)不遗弃、殴打、虐杀犬只,不随意丢弃、掩埋犬只尸体;
(八)不放任、逗弄或者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饲养其他宠物,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不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办理犬只登记,及时注射疫苗;
(三)携带犬只出户用束犬链牵领;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不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博物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避免犬只噪音扰民,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七)不遗弃、殴打、虐杀犬只,不随意丢弃、掩埋犬只尸体;
(八)不放任、逗弄或者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饲养其他宠物,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