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四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三)不损害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刻画,不涂污,不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三)不损害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刻画,不涂污,不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